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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治疗白血病、癌症等的15种高价药纳入医保

2025-04-05 09:42:04 浏览:43

对个别规范的解释应避免逻辑上与相同效力或更高效力等级的规范相抵触。

2019年《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屋顶、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外走廊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案例三)。[17]有学者认为,2021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赋予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又可能发生现行处罚法设定前曾经发生过的滥设行政处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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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2009年《森林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在适当性阶段,地方补充性立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应当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情形,乔晓阳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加以解决比由地方突破法律规定自行解决更符合法制原则。判断地方补充性立法合法与否,需要对法律中的概念、用语进行咬文嚼字般的比较,需要辨析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的主体、行为和情景条件等要素的异同。[38]地方立法只有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的立法目的时,才可以对中央立法进行补充。

[25]参见陈思融:《论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化》,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地方立法补充规定行为主体,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即中央立法对一定规模或者基准的行为主体作了规定,地方立法对未达到中央立法规制规模或者基准的行为主体进行补充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第十三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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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第五十一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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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九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九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